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4-16來源: 信息時報
  信息時報訊 (記者 魏徽徽) “調查取證難”一直是律師執業的三大難問題之一,廣州兩位律師持陽江市江城區法院出具的《調查令》等資料,先後到兩家銀行調取案件當事人的賬戶流水等證據,但仍然遭到銀行拒絕。兩位律師認為銀行沒有依法規辦事,遂向廣東銀監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認為該局答覆所引用的法規已不適用。事後,何律師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昨日一審開庭。
  律師持令查流水被拒,銀監局稱合法
  廣東律師何偉民訴稱,2014年2月17日,他和另一名律師持陽江市江城區人民法院核發的《調查令》、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律師證到兩家國有銀行廣東省分行,要求調取案件當事人銀行賬戶資金流水、開卡開戶簽名等證據。孰料先後遭到兩家銀行以“只接受公、檢、法機關的查詢”為由拒絕。
  遭到拒絕後,何律師於2月24日到依法行使對銀行業有監督管理職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下稱廣東銀監局),要求以信息公開方式公開拒絕律師持法院《調查令》調查取證的法律依據,並請求依據職權責令兩家銀行協助、配合調取《調查令》項下所列調查事項的證明材料。
  廣東銀監局當日作出了《答覆意見》,稱“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有關規定”為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下稱2002年《管理規定》),該規定就“有權機關”作了明確規定,“暫未發現上述兩家銀行違反該監管規定”,即認為拒絕辦理並無不當。
  事後,何律師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廣東銀監局的《答覆意見》並重新作出答覆。
  焦點:省銀監局12年前規定是否仍適用?
  何律師指出,2003年銀監會成立後國家頒佈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又修改了《人民銀行法》,2002年《管理規定》早已不適用。而且新《律師法》就規定“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的調查取證權,但實踐中,銀行連法院簽發的《調查令》都遭到抵制。
  庭上,省銀監局的代理人答辯稱,2002年《管理規定》目前仍由銀監部門監督實施,法律依據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決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7]第5號》、《中國銀監會關於發佈銀行業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銀監發[2011]1號)。
  該局代理人還認為,該局已依法及時對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了答覆,不存在“忽悠、搪塞”、“沒有履行法定告知和說明理由義務”等違法行政行為,請求法院維持其行政行為。
    (原標題:持法院《調查令》取證遭到銀行拒絕 律師訴銀監局求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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